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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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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章 用模棱两可之罪引蛇出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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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这个过程里可以被无限缩小。

  郑国泰不懂朱翊钧那满脑袋的现代人思想,闻言还以为是皇帝在指桑骂槐,忙低眉回道,

  “不敢,不敢,这漕运之利的垄断是多方多面的,这范明的意思,实则是用一方之垄断,去牵扯另一方之垄断。”

  朱翊钧回道,

  “漕帮的垄断在于运输,除了运输之外,这漕运里头还有甚么其他利益方呢?”

  郑国泰回道,

  “自古漕运必资于造船,而造船必先于办料,既然运输是垄断,造船办料则亦是垄断。”

  朱翊钧怔了一怔,道,

  “你且继续说。”

  郑国泰接着道,

  “我朝祖制,漕船船料之造办定额乃‘军三民七’,其中‘军三’由运军办纳,‘民七’来自州县赋税,倘或皇上停了清江分厂的漕船修造,那布政司和地方州县也就不必再收这一项税费了。”

  朱翊钧一听,不禁顿时在心里拍案叫绝,这就是让文官集团左右互搏啊,

  “不错,地方州县对漕军能百般容忍,除了沿途贩运私货之利,还有一项便是这船料税费的征收。”

  晚明漕船的“船料”和一条鞭法之后其他的税费一样,一概折算成白银从百姓手中收取,不过这一项改折是从成化十五年开始变更的,和张居正改革并没有直接联系。

  改折的直接原因很简单,就是实物征收对农民而言负担过重,明初时这一项税费具体是摊派到湖广、江西、四川等木材资源丰富省份的农户身上,由农户亲身解运到造船厂。

  后来此项劳役实在是难以维持船厂的实际用度,渐渐转变成了地方州县先从百姓身上预收“料银”,再解送到布政司处收贮,等到每年造船之期,由布政司再解送到船厂。

  这个过程自然是存在着许多陋规,最明显的一项,就是郑国泰方才所说的“木质材料与使用年限”,所谓“三五年败坏”绝对是保守说法,朱翊钧对此心知肚明,无论是松木、杉木还是楠木,无论朝廷下旨统一用哪种木头造船,船厂都绝对做不到按章办事。

  因为漕船所用木料不同,料价也就不相同,卫所和漕船分厂为了牟取私利,往往会领楠木价格的料银却购买株木、杂木木料来造船,从中变相提高维修成本。

  好木料本身就属于稀缺资源,要一万一千七百七十艘漕船都用上松木、杉木或楠木是绝不现实的。

  退一步说,如果船厂当真实打实地按祖制造船,那湖广、江西、四川的林木早就已经被砍光了,自然生态早在明中期就失衡了,还不等张献忠降世,西南就已经人去地空了。

  既然后来张献忠在西南确实做了一番事业,那船厂便确实存在普遍的偷工减料,连同州县和布政司形成了次等统一。

  所以朱翊钧和郑国泰心里对此是很清楚的,“漕船使用松木、杉木或楠木”并非是一种实际制度,而是一种面对老百姓的税费法则,其实质和陈蚕永远领不到的那本该由河南都司支出的四百二十石年俸并无差别,说法一个样,实际又一个样,基本上都属于大明子民特有的双重思想的产物。

  一般而言,地方州县在折银之时,会将修造一艘漕船所需的料价按照使用楠木的标准统一定额,再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向百姓征收多少税赋,尔后将白银解送到地方分厂的时候,再按照船厂购买株木或杂木的价格捞取额外收入。

  由于晚明的漕船修造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分厂进行的,军卫有司便很容易地参与到这一项共修陋规的集体活动中,从而官官相护,成为地方对漕军的有力庇护,而郑国泰现下的建议,就是用轮船招商局的“新标准”去打破这一层地方保护网。

  “地方州县和漕帮的利益纠葛主要就在于贩卖私货和造船物料这两桩事上,倘或皇上先是‘严查乌香’,接着断其料银,把这一项陋规来源给彻底革了,那么不等京师没了白粮,地方肯定就先坐不住了。”

  郑国泰认真道,

  “不管是谁在背后兴风作浪,只要地方肯查,则一定能为皇上寻出那幕后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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