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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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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大明国舅郑国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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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贵妃在此处倒并非是明知故问。

  李太后能召武清侯入宫训示,那也是在她成了“九莲菩萨”之后。

  万历十六年的郑贵妃还没有这种能随意与郑承宪、郑国泰交相联络的特权。

  郑贵妃对郑家发展情况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皇帝和外朝科道官的奏疏。

  但是自万历十四年朱常洵诞生之后,国本之争一起,科道官对郑家的评价就出现了强烈的政治倾向。

  所以郑贵妃对父兄在宫外的生活状况确实不是很了解。

  因此她这会儿对郑国泰的垂问是真心的,而非是居高临下的。

  郑家的荣华富贵都源自于她这个皇贵妃,她当然有资格知道她父兄拿着她给的富贵作甚么去了。

  郑国泰回道,

  “父亲这两年身体不好,也做不了甚么额外的营生,左不过是靠着皇上赐的田吃租子罢了。”

  郑贵妃忙道,

  “吃租子也不能吃得太过,武清侯家才七百顷地,父亲手中有三百顷,早已够一家人安度晚年了。”

  郑国泰笑道,

  “贵妃娘娘莫担心,农户们都爱租外戚的田,又不止咱们一家吃租子。”

  “其他有些人家,投献占夺、强买强卖的不知多少,科道官从前弹劾过几次,也不见皇上下旨降罪过谁啊。”

  郑家没有封爵,因此不能像武清侯和永年伯一样拿朝廷俸禄,家中的经济来源的确全部靠万历皇帝赏赐的那三百顷田地。

  理论上而言,皇帝钦赐的外戚庄田属于官田范畴,即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个人。

  倘或外戚因犯罪、故绝或其他事故,其所赐庄田就要没收归官或退还给官。

  即使是像永年伯家一样拥有世袭特权,可也是仅限于“地权”本身,地权允许被世代相传,但皇帝所钦赐的官田一般不能被自由买卖。

  于是就出现了郑国泰口中的“吃租”现象。

  具体而言,就是外戚将庄田的土地租佃给无地农民,每年收取一定数量的庄田籽粒作为租金。

  这种租佃式经营在晚明拥有钦赐官田的皇亲国戚中很是流行。

  一则省去了管理上的麻烦,每年只要到收获季节派人下去收租即可,不必再另外豢养管庄官校、庄头、伴当等奴仆。

  二则保证了地租的正常征收,每逢灾年,粮食歉收,朝廷都会蠲免田赋,可是外戚依然可以向租佃农民征租,降低了歉收年所需承担的风险。

  当然郑国泰说“农户们爱租外戚的田”也是事实。

  明朝官田的赋税要比民田的赋税高,那些无地农民租种外戚的土地,所交纳的实际税收一般会低于官田赋税。

  而且与外戚土地的徭役相比,官田的徭役特别繁重。

  虽然这些租种外戚土地的佃户,他们的户籍仍附着于州县,理论上来讲既要向庄主缴纳地租,又得向地方上承应徭役。

  但因为有外戚庇护,只要完成了外戚庄田中的工作,一般并不用他们过多地承担地方上的徭役。

  而倘或是一般小民,即使手中有民田,交纳的田税比官田低上那么一点儿。

  但要是算上层出不穷的苛捐杂税以及地方上的科派徭役,其实际负担要比租佃外戚的无地农民要重上许多。

  至于“投献”,实际就是这种寻求特权庇护的形式衍生,只不过其主要对象从无地农民变成了有地农民。

  晚明的“投献”主要有“自献”和“妄献”两种形式。

  前者是指农民为了逃避赋税差役而托庇外戚之家,主动将自己的土地投献到外戚名下。

  后者是指地方恶棍无赖之徒,妄指民田为无粮闲田,强行将其进献给外戚,并从中渔猎,取得外戚权贵的崇赏。

  这类佃户投充到外戚名下之后,便不再附着于地方黄册,因此对国家也就不再承担纳粮当差的义务,而专门为庄主耕佃,缴纳地租,提供劳役,人身上彻底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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